問題詳情

11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售予乙後,於甲交屋前,因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 A屋滅失。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乙請求對待給付
(B)乙免除給付義務
(C)乙得向甲請求替代 A 屋之賠償
(D)甲、乙均免給付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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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a312007】評論

民法第267條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看完整詳解

譚振瑩】評論

民法第373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

yvonne68】評論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可歸責A 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