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關鍵字:警察『機關』設置或整併分局,涉及...
【Ren.Zheng】評論
(A)(E)○警察法 第 3 條(警察法制之立法與執行)I.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II.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B)○警察勤務條例 第 9 條(警察分局)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C)✕※地方權責應只有「勤務機構」裁併,不含分局(四級)以上機關。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縣市立法事項)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縣(市)立法事項如左: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
【Kuroki】評論
(A)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6條,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設置,為地方政府立法事項。(C)之所以錯,是因為他牽扯到組織與編制事項,此為警察官制的內容,所以是中央的權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