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永維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根據刑事鑑識手冊第49條(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集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八小時內盡速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三)採取衣物等相關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齊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五)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射擊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驗,槍擊事實明確時,亦同。
【用戶】李永維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根據刑事鑑識手冊第49條(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集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八小時內盡速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三)採取衣物等相關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齊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五)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射擊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驗,槍擊事實明確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