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有關「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B)採取衣物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C)採取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D)同案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代號:5510頁次:6-4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1),B(0),C(2),D(0),E(0)

用户評論

【用戶】李永維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根據刑事鑑識手冊第49條(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集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八小時內盡速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三)採取衣物等相關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齊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五)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射擊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驗,槍擊事實明確時,亦同。

【用戶】李永維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根據刑事鑑識手冊第49條(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集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八小時內盡速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三)採取衣物等相關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齊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五)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射擊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驗,槍擊事實明確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