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333032】評論
第73條 重大刑案由管轄警察分局長或其代理人擔任現場指揮官,督同所屬人員負責保全現場及緊急處理,刑警大隊長、鑑識中心主任、鑑識課(股)長或其代理人督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調查、勘察及採證。普通刑案由分局偵查隊負責現場調查、勘察及採證。 分局長、刑警大隊長、鑑識中心主任、鑑識課(股)長或其代理人抵達現場後,首應聽取最先抵達現場人員或分駐、派出所所長報告現場發現(生)經過、初步處理及調查情形。nnnnnn 前二項規定,於專業警察單位準用之。
【mai383】評論
警察分局長或其代理人擔任現場指揮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