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嫻嫻】評論
上課的老師提到的補充給大家參考乙是成立122條三項的交付行賄罪III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看完整詳解
【肥(110警上岸~)】評論
(A)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的教唆犯共同正犯(B)甲、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正確(C)甲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違背職務受賄罪(D)甲、丙收受金錢,與其職務不具相當對價關係,不成立受賄罪對價關係=收賄及行賄之間有一定的利益關係(如本題乙提供錢給甲、丙規避查緝),且此利益關係超出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範圍。
【堅持到最後!!】評論
(A)乙沒有教唆的意思,是成立刑法122Ⅲ行賄罪(B) 第 122 條 Ⅰ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C)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D)對價關係應就客觀情形審查,成立第 122 條 Ⅰ違背職務賄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