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tuart】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4.下列貨物及勞務何者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零?(A)外銷貨物 (B)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C)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D)出售之土地

【評論內容】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 § 7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物。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7

【評論主題】46.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哪些費用,不計入贈與總額?(A)生活費 (B)教育費 (C)醫藥費 (D)購置房屋之費用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 § 20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0

【評論主題】41.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及伙食費,每人每月最多在新臺幣多少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A) 2,000 元;2,400 元 (B) 2,000 元;2,0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83 保險費: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88伙食費: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限。(以下條文略,可參考以下相關連結)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8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88

【評論主題】42.有關房屋標準價格,於評定後應每幾年重新評定一次?(A)每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評論內容】房屋稅條例 § 11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02&flno=11

【評論主題】39.下列何者無須課徵贈與稅?(A)過年爺爺給的 300 萬壓歲錢 (B)爸爸為兒子購買高價跑車(C)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 66 萬元現金 (D)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置之不動產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 § 20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0

【評論主題】37.若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者,應納稅額達多少金額以上可以申請分期繳納?(A) 10 萬 (B) 30 萬 (C) 50 萬 (D) 100 萬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 § 30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30

【評論主題】29.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當以何者為基礎?(A)中華民國境內之所得 (B)中華民國境外所得(C)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 (D)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 § 3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3

【評論主題】26.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 § 39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39

【評論主題】21.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在稅法以外的其他行政法律領域有重大違法行為,且情節重大,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這些行政法律領域不包括下列何者?(A)宗教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 § 48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48

【評論主題】20.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其保存期限應為多久?(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 § 5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5

【評論主題】19.下列何種稅捐之徵收,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的程序規定?(A)地價稅 (B)土地增值稅 (C)關稅 (D)營利事業所得稅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 § 2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2

【評論主題】12.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財政部得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但應當遵守何等原則?(A)量能課稅原則 (B)互惠原則 (C)預先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 § 4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

【評論主題】1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對營業人為停止營業處分,最長不得超過多久?(A) 2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1 年

【評論內容】營業稅 § 53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53

【評論主題】2.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應繳納應納稅額之多少比例,方可依法提起訴願?(A) 1/4 (B) 1/3 (C) 1/2 (D) 2/3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 § 38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 § 39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38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39

【評論主題】42.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消滅時效中斷之原因? (A)天災 (B)請求 (C)承認 (D)起訴

【評論內容】民法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

【評論主題】27.下列何者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法律之名稱? (A)細則 (B)規則 (C)準則 (D)通則

【評論內容】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

【評論主題】44.下列貨物及勞務何者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零?(A)外銷貨物 (B)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C)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D)出售之土地

【評論內容】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 § 7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物。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7

【評論主題】46.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哪些費用,不計入贈與總額?(A)生活費 (B)教育費 (C)醫藥費 (D)購置房屋之費用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 § 20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0

【評論主題】39.下列何者無須課徵贈與稅?(A)過年爺爺給的 300 萬壓歲錢 (B)爸爸為兒子購買高價跑車(C)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 66 萬元現金 (D)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置之不動產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 § 20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0

【評論主題】42.有關房屋標準價格,於評定後應每幾年重新評定一次?(A)每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評論內容】房屋稅條例 § 11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02&flno=11

【評論主題】41.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及伙食費,每人每月最多在新臺幣多少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A) 2,000 元;2,400 元 (B) 2,000 元;2,0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83 保險費: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88伙食費: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限。(以下條文略,可參考以下相關連結)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8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88

【評論主題】37.若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者,應納稅額達多少金額以上可以申請分期繳納?(A) 10 萬 (B) 30 萬 (C) 50 萬 (D) 100 萬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 § 30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30

【評論主題】29.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當以何者為基礎?(A)中華民國境內之所得 (B)中華民國境外所得(C)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 (D)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 § 3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3

【評論主題】26.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 § 39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