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併後另設立丙公司,甲公司合併前有應納地價稅,乙公司合併前有應退營利事業所得稅,合併前兩公司之應納和應退稅捐如何處理?
(A)應納之地價稅由甲公司繳納
(B)應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退還乙公司
(C)應納之地價稅由丙公司繳納,應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退還丙公司
(D)應納之地價稅由丙公司繳納,應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退還乙公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2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Stuart】評論
稅捐稽徵法 第 15 條 營利事業因...
【Moomin】評論
第十五條(因合併而承受之納稅義務)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