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rleyying72】評論
第 24-5 條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
【anonymous】評論
第 24-5 條II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四)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營利事業...
【零】評論
12 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