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及伙食費,每人每月最多在新臺幣多少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A) 2,000 元;2,400 元
(B) 2,000 元;2,000 元
(C) 2,400 元;1,800 元
(D) 3,000 元;2,000 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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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Stuart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83 保險費: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88伙食費: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限。(以下條文略,可參考以下相關連結)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8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88

【用戶】菜菜子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題目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83條 保險費:五、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A)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8 條 伙食費: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A)為限。

【用戶】Stuart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83 保險費: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88伙食費: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限。(以下條文略,可參考以下相關連結)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8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88

【用戶】菜菜子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題目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83條 保險費:五、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A)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8 條 伙食費: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A)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