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菜菜子】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3 某公司之會計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 4 月制,該公司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之期間應為何?(A)自 111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B)自 111 年 9 月 1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 第67第1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依法條規定,採歷年制之暫繳申報期間為年度開始後第9個月,

題目為4月制,從4月開始往後推算第9個月,因此為12月。(C) 自 111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評論主題】37.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合計在每月工資的多少範圍內?(A)百分之三 (B)百分之四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六

【評論內容】

題目依據:

所得稅法第 14 條 第1項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D)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評論主題】35.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為:_______。(A)八百萬元 (B)一千萬元 (C)一千二百萬元 (D)一千四百萬元

【評論內容】

題目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8條

1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 (C);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111年起為1,333萬)

2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47.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A)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B)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C)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D)職業學校對外營業之實習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8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B)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D)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A)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C)

【評論主題】36.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多少年?(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評論內容】

題目依據:

所得稅法 第51條

1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2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A)

3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評論主題】50.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哪些情形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A)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B)逾規定期限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第1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A)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B)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C)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

五、虛報進項稅額。(D)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評論主題】48.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哪些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A)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B)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C)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所得稅法

第35

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 (D),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37第1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B)

第38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 (A),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43-2第1

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 (C)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評論主題】49. 下列哪些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A)已聲明登記者的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B)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C)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下部分(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6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 (A)。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B)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C) (111年起50萬)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D)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評論主題】46. 請問下列哪些屬於國稅?(A)期貨交易稅 (B)證券交易稅(C)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D)娛樂稅

【評論內容】

國稅是屬於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有9種:

由財政部關務署負責徵收:關稅

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負責稽徵: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B)、期貨交易稅(A)、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C)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因此,國稅不包括(D) 娛樂稅

【評論主題】45. 關於遺產估價之規定,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下列何者正確?(A)債權以其債權額為其價額,並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B)車輛之價值,以二手市場之時價為準(C)清末之古畫如不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林木依其種類、數量及林地時價為標準估定之。(D)

第25條

動產中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及其他不易確定其市價之物品,得由專家估定之。(C)

第26條

車輛、船舶、航空器之價值,以其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之餘額為準,其不能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或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而與事實顯不相符者,得按其年式及使用情形估定。(B)

第27條

債權之估價,以其債權額為其價額。其有約定利息者,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或贈與行為發生日止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A)

【評論主題】44. 有關營業稅額之計算,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何者正確?(A)家電業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者,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以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B)速食店銷售餐點,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C)

第20條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者,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以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A)

第2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貨物交付前或勞務提供前經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以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為銷售額。(B)

第23條

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D)

【評論主題】33.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多少限度內以費用列支?(A)百分之十五 (B

【評論內容】

題目依據:

所得稅法 第33條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 (A)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3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4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評論主題】43. 營業人有下列何種情形,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A)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B)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C)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D)

【評論內容】

題目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43條 第1項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一、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 (D)

二、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C)

三、未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A)

四、短報、漏報銷售額。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 (B)

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評論主題】25.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何情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A)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B)債權中有逾期三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C)債權中有

【評論內容】

題目依據:

所得稅法 第49條 第5項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A)

【評論主題】42. 下列何者屬於租稅互惠?(A)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核定免徵稅捐(B)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C)與外國政府商訂相互提供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D)給予外國觀光客消費退

【評論內容】

題目依據:

稅捐稽徵法 第4條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 (A),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

稅捐稽徵法 第5條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 (B),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稅捐稽徵法 第5-1條 第1項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 (C),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評論主題】41. 按營業稅法,以下何種情形之營業稅稅率為零?(A)進口貨物(B)外銷貨物(C)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D)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評論內容】

題目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7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B)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C)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D)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評論主題】24. 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完稅價格=_______。(A)銷售成本/(1+稅率) (B)銷售價格*(1+稅率)

【評論內容】

題目依據:

貨物稅條例 第13條

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

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左:

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 (D)

【評論主題】34.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規定,下列對免徵遺產稅之敘述何者錯誤?(A)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B)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三百萬元(C)被繼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7條 第1項

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D)。(目前493萬)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 (A)。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目前50萬)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B)。(目前123萬)

四、前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目前618萬)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目前50萬)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C)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評論主題】32. 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之攤折額以其成本照攤折年數為何?(A)營業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B)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C)著作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D)著

【評論內容】

題目依據:

所得稅法 第60條 (無形資產之估價)

1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

2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3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正之: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B)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評論主題】22. 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規範為:_______。(A)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

【評論內容】

題目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49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A)。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評論主題】14.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下列何者非由國稅局訂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授權立法?(A)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之支給標準 (B)同業利潤標準(C)薪資通常水準 (D)執行業務者之收費及費用標準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1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 (D)核定其所得額。2前項收費及費用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14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四款所定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之支給標準 (A),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37條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薪資通常水準 (C),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調查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73條本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三條所定同業利潤標準 (B),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報請財政部備查。

【評論主題】9. 下列何種情形,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A)受停止營業處分 (B)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C)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 (D)滯欠營業稅未繳清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5-1條

1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二、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三、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

四、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

五、受停止營業處分 (A)

六、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

七、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

八、變更課稅方式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查定課徵。

2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

一、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B)

二、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

三、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

四、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 (C)

五、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六、滯欠營業稅未繳清 (D)

七、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

八、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

【評論主題】17.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關於災害損失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災害損失金額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B)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收入應自災害損失之金額扣除(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02條

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D)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應扣除受有保險賠償之部分,始得認列損失

二、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B)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四、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A)

五、運輸損失: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C)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種情形,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A)非供甲公司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B)乙公司進貨時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C)丙公司提供協力廠商主管之年節禮品(D)丁公司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A)。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C)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D)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因此,(B)乙公司進貨時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評論主題】18. 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關於費用類之查核,下列何者正確?(A)營利事業之費用及損失列支科目混雜者,應按其性質分別查核(B)經營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若金額不高,得列為費用或損失(C)凡應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62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B)

第64條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 (C),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第65條

費用及損失,其列支之科目混雜者,應按其性質分別查核。(A)

第67條 第1項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但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D);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

【評論主題】16. 關於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之處理,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何者有誤?(A)甲機構之會計帳簿因故滅失,得自行按會計準則設置新帳,無須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B)乙事業遭受震災以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1條

1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 (A),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2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營利事業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滿三個年度,致無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含未滿一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又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得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予以核實減除。

3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使用之前三個年度資料中,如有營利事業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情事,得以申報數為準;俟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之 (C)

4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除其申報純益率已達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從其申報所得額核定 (D)外,申報純益率未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應按前二項規定辦理。

5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B)

6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滅失者,除合於前五項規定情形者外,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就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評論主題】15. 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國內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不包括下列何項?(A)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B)以一事業之名義代他事業標購之進貨進料,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C)向應依法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45條

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二、國內進貨或進料:

(一)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 (A)

(二)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應取得配售或標售者之證明文件。

(三)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應取得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收據或商用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其因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者,當年度該項進貨進料價格,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其產品耗用原物料數量,並得按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四)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抬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五)向舊貨商購進廢料、舊貨或羽毛者,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證。

(六)營利事業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出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七)向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蓋章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申報書)存根。 (C)

(八)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應有報經稽徵機關發給之分割證明;其僅以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者,應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 (B)

(九)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進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因此,國內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不包括 (D)與供應商簽訂之供貨備忘錄

【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為民法第1189條規定之遺囑方式?(A)宣示遺囑 (B)自書遺囑 (C)法官遺囑 (D)密封遺囑

【評論內容】

民法 第1189條

★★★★★★★★★★★★:

...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者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所規定之處罰種類?(A)拘役試題公告(B)拘留 (C)勒令歇業 (D)公布姓名或商號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9條

1★★★★★★★:

...

【評論主題】42. 依刑法第33條規定,下列何者為主刑?(A)死刑 (B)徒刑 (C)沒收 (D)褫奪公權

【評論內容】

刑法 第33條

主刑★★★★★:

★、★★。(...

【評論主題】19. 依民法第449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幾年?(A)10年 (B)15年 (C)20年 (D)25年

【評論內容】

民法 第449條

1★★★★★★★,...

【評論主題】80. 下列何者非屬於分離課稅的所得項目?(A)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 (B)政府舉辦獎券之中獎獎金(C)告發或檢舉獎金 (D)百貨公司舉辦之中獎獎金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

所得稅法 第24條 第3項

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A),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所得稅法 第 14 條 第1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D)百貨公司舉辦之中獎獎金→非屬於分離課稅的所得項目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B),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C)、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評論主題】77.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須辦理暫繳(B)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須辦理暫繳(C)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所得稅法 第67條 (暫繳申報)

1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C),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2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D),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所得稅法 第69條 (免予暫繳之規定)

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一、(刪除)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A)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B)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評論主題】49. 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幾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幾個月為限?(A) 30日;3個月 (B) 30日

【評論內容】

題目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4條1.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2.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6條1.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2.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評論主題】27.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下列那些費用、損失,帳簿憑證完整者,稽徵機關可以核實認定?①未超限之交際費②本業以外之家庭支出③支付員工薪資④加徵之滯報金⑤廠房的折舊費用⑥投資損失但出資額未折減(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 第38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評論主題】22 甲君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 日過世,死亡時遺有下列財產:土地市價 2,000萬元,公告現值 1,200 萬元;銀行存款 300 萬元,上市股票 40,000 股,死 亡當日收盤價每股

【評論內容】

【補充】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0條

1.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2.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

3.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1.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

【評論主題】16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已依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完成,該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幾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 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A)2年 (B)3年 (C)5年 (D

【評論內容】

1.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先售後購

2.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先購後售

3.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法條依據:所得稅法 第 14-8 條

 

【評論主題】42. 下列金額,不會隨物價指數調整者為何?(A)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B)課稅級距金額(C)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D)標準扣除額

【評論內容】

會隨物價指數調整者,如下列表:(A)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會隨物價指數調整。

【評論主題】49. 基本稅額條款中,營利事業及個人之扣除額及稅率各為多少?(A)個人為670萬元,超過部分稅率為20%(B)個人為670萬元,超過部分稅率為12%(C)營利事業為50萬,超過部分稅率為20%(D)

【評論內容】

題目:基本稅額條款中,營利事業及個人之扣除額及稅率各為多少?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13條1.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 扣除新臺幣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2.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3.第1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3條第2項之規定。※103年度起,將600萬元之個人最低稅負之適用門檻,調整為670萬元。 →(A)個人為670萬元,超過部分稅率為20%。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8條1.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第7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 扣除新臺幣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12%,最高不得超過15%;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目前規定徵收率12%)2.前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3條第2項規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3條 第2項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單位,未達新臺幣10萬元者,按萬元數四捨五入;其調整之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規定。

 

【評論主題】50.下列何項扣除額之額度,並無上限之規定?(A)醫藥及生育費 (B)對政府之捐贈 (C)財產交易損失 (D)災害損失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

所得稅法 第17條 第1項 第2款扣除額: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B)

3.醫藥及生育費(A):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D):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C):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評論主題】46.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哪些費用,不計入贈與總額?(A)生活費 (B)教育費 (C)醫藥費 (D)購置房屋之費用

【評論內容】

題目選項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0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A)、教育費(B)及醫藥費(C)。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5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D) 購置房屋之費用

【評論主題】37.若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者,應納稅額達多少金額以上可以申請分期繳納?(A) 10 萬 (B) 30 萬 (C) 50 萬 (D) 100 萬

【評論內容】

題目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30條

1.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延期

2.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B)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分期

4.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實物抵繳

【評論主題】41.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及伙食費,每人每月最多在新臺幣多少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A) 2,000 元;2,400 元 (B) 2,000 元;2,0

【評論內容】

題目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83條 保險費:

五、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A)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8 條 伙食費: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A)為限。

【評論主題】21.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在稅法以外的其他行政法律領域有重大違法行為,且情節重大,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這些行政法律領域不包括下列何者?(A)宗教

【評論內容】

題目依據:

稅捐稽徵法 第48條 第2項規定: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D)、勞工(C)、食品安全衛生(B)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這些行政法律領域不包含(A)宗教。

【評論主題】13 某公司之會計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 4 月制,該公司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之期間應為何?(A)自 111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B)自 111 年 9 月 1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 第67第1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依法條規定,採歷年制之暫繳申報期間為年度開始後第9個月,

題目為4月制,從4月開始往後推算第9個月,因此為12月。(C) 自 111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評論主題】24 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關於限制出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營利事業欠繳營業稅 150 萬元,或個人欠稅 100 萬元,惟有脫產之虞,應予限制出境 (B)對於限制出境處分不服,應向財政部訴

【評論內容】

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關於限制出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營利事業欠繳營業稅 150 萬元,或個人欠稅 100 萬元,惟有脫產之虞,應予限制出境 營利事業200萬元/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B) 對於限制出境處分不服,應向財政部訴願會提起訴願 →須先查明處分機關為財政部或行政執行分署 (下方說明)(C) 個人應先執行禁止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或申請實施財產假扣押,始得函請內政部限制出境(D) 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限制出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7 年 →5年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一、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二、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其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第3項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A);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或稅捐稽徵機關未實施第一項第一款前段或第二款規定之稅捐保全措施者,不適用之(C):一、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二、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D)

/《義務人若對限制出境不服,應如何請求救濟?》(B)請義務人先查明該限制出境之機關為何?是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等規定所為之限制出境?或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等規定所為之限制出境? 1.義務人若不服財政部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得循行政救濟程序向財政部提出訴願請求救濟。2.義務人若不服行政執行分署所為限制出境之執行命令,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向該行政執行分署提起聲明異議請求救濟。

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臺北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