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D百分之六。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4 條
【菜菜子】評論
題目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 第1項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D)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