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子】評論
題目選項依據:所得稅法第35條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 (D),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第37條 第1項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B):第38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 (A),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第43-2條 第1項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 (C)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