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子】評論
題目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43條 第1項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一、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 (D)。二、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C)。三、未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A)。四、短報、漏報銷售額。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 (B)。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