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子】評論
題目依據:稅捐稽徵法 第4條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 (A),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稅捐稽徵法 第5條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 (B),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稅捐稽徵法 第5-1條 第1項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 (C),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