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7.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須辦理暫繳
(B)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須辦理暫繳
(C)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D)公司組織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免辦暫繳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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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菜菜子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題目選項依據:所得稅法 第67條 (暫繳申報)1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C),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2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D),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所得稅法 第69條 (免予暫繳之規定)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一、(刪除)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A)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B)。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五、(刪除)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用戶】菜菜子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題目選項依據:所得稅法 第67條 (暫繳申報)1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C),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2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D),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所得稅法 第69條 (免予暫繳之規定)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一、(刪除)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A)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B)。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五、(刪除)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