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0. 下列何者非屬於分離課稅的所得項目?
(A)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
(B)政府舉辦獎券之中獎獎金
(C)告發或檢舉獎金
(D)百貨公司舉辦之中獎獎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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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菜菜子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題目選項依據:所得稅法 第24條 第3項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A),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所得稅法 第 14 條 第1項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D)百貨公司舉辦之中獎獎金→非屬於分離課稅的所得項目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B),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C)、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用戶】菜菜子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題目選項依據:所得稅法 第24條 第3項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A),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所得稅法 第 14 條 第1項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D)百貨公司舉辦之中獎獎金→非屬於分離課稅的所得項目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B),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C)、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