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g】評論
第273條之1(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1...
【菜菜子】評論
題目依據:刑事訴訟★ ★273-1★1...
【柔】評論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273-1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水超人】評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被告所犯那些罪不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下列何者為非?(A) 犯死刑之罪(B) 犯無期徒刑之罪(C) 犯最輕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D)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第 273-1 條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