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幾年內為之?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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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Zong】評論

第123條(授益處分之廢止)﹝1﹞授予利...

】評論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程序法§123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行政程序法§124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加油瑄瑄】評論

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幾年內為之?B (A) 1年-〉X (B) 2年-〉O,法有明文/ 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C) 3年-〉X (D) 4年-〉X

水超人】評論

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幾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