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柔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程序法§123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行政程序法§124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用戶】加油瑄瑄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幾年內為之?B (A) 1年-〉X (B) 2年-〉O,法有明文/ 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C) 3年-〉X (D) 4年-〉X
【用戶】水超人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幾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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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程序法§123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行政程序法§124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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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幾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