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子】評論
題目選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B)第64條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 (C),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第65條費用及損失,其列支之科目混雜者,應按其性質分別查核。(A)第67條 第1項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但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D);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