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福】評論
民法 第1173條 第一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A)、分居(C)或營業(D),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看完整詳解
【柔】評論
民法第1173條(分割之計算2~贈與之歸扣)﹝1﹞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2﹞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3﹞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Stuart】評論
第 1173 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
【J】評論
單純法條題第 1173 條...
【頭痛的M】評論
1 依我國民法第 1173 條有關歸扣之規定,下列何種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某特定繼承人,無須將 該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