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英】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47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看完整詳解
【大榴槤】評論
行程第 47 條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
【加油瑄瑄】評論
關於行政程序法中資訊公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B(A)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申請閱覽卷宗,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得予拒絕-〉O,參行政程序法第46條(B)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為避免不必要之困擾,均不得與當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X,非均不得/參行政程序法第47條(C)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且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O,參行政程序法第46條(D)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申請閱覽卷宗,係涉及國防機密文件,惟無保密必要之部分,應准許閱覽-〉O,參行政程序法第46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