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犀牛】評論
法規名稱: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第11條: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選項A:曾經免除職務,或經撤職且於一定時間停止任用者,均不得再任公務員)第1條1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選項B:對於已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已離職之公務員,就其任職期間之違法行為,不溯及懲戒 適用本法)第8條:1 公務員經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移送懲戒,或.....看完整詳解
【popo】評論
依現行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之敘述...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 防搶退條款(公務員懲戒法109年修法重點之一):為避免公務員藉由資遣或退休、退伍以規避懲戒責任,本次修法調整禁止公務員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之時點,明定自送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懲戒時起至懲戒處分生效時止,受懲戒的公務員均禁止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以期發揮「防止強退無漏洞」的效果,並強化懲戒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