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違反前述義務或擅自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 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房屋出租後,承租人擅自變更房屋防火設計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上開規定亦可對承租人 進行裁罰
(B)經法院拍賣取得違章建築房屋之拍定人,依法仍負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狀 態責任
(C)違章建築所有權人未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發拆除通知單自行拆除,僅對後續所發「違章建築 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時,訴願機關應予不受理
(D)違章建築承租人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為新臺幣6萬元罰鍰有所不服而向內政部提起訴願時, 應暫停罰鍰處分之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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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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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至本件甲申請停止執行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部分,因該等通知單並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就非屬行政處分申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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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B)行政罰的處罰對象原則上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人,其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至於狀態責任,則指人民依法規規定,對某種狀態之維持,因基於「與物之聯結關係」,而具有義務(如物之所有人、占有人),因違背此種義務,故須受到行政罰,此種責任屬於一種結果責任。(C)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應該只是通知他什麼時候要把違章建築拆掉,屬於觀念通知,而不是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的標的必須是一個行政處分,所以如果以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為不受理之決定。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

【用戶】L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訴願法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法規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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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ミヤザワ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因違章建築事件(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應不受理 Q:甲名下所有某建號建物,經民眾檢舉屬違章建築,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開立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部分違建物屬既存違建、部分違建物屬新違建。嗣經本府各單位聯合稽查,審認該等涉及違建部分有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交通安全之虞,且符合本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6點之規定,本府都市發展局開立「拆除時間通知單」,通知甲於105年10月1日起執行強制拆除。甲不服「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請問訴願是否應予受理? A:本件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通知內容.....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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