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ミヤザワ】評論
資訊公開法vs檔案法:檔案法是資訊公開法之特別法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規定:「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又第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理由,謂:「現行法律中並不乏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例如:公司法第393條第3項規定……;商業登記法第18條規定……;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及第38條規定……;檔案法第17條及第22條規定……等。為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其他法律對於政府資訊之公開另有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 因此,由立法理由可知,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亦即,檔案仍屬政府資訊.....看完整詳解
【Wen Shuhui】評論
22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人民請求政府機關提供之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稱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處理 X檔案法 第1條1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2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本法(檔案法)有規定者,優先適用] 檔案法 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B) 人民申請公開之資訊,如具檔...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C、D)第 18 條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