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恩】評論
(A)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正確※第59條 →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B)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第108條→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看完整詳解
【犀牛】評論
(B)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應斟酌」;考慮可否而決定取捨,參考而已,不受拘束。第43 條 (行政機關採證之法則)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第108 條 (經聽證作成處分應斟酌之事項)I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II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