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 J】評論
第一次發詳解如有錯誤敬請指教,謝謝(A) 因第三人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該意思表示 民92條第一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B)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經撤銷者,自撤銷時起失其效力從頭到尾都無效.....看完整詳解
【yen】評論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 (A) 因第三人詐欺而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