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I J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1174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B) 繼承之拋棄,從拋棄時起發生效力 民1175條:繼承之拋棄,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C) .....看完整詳解
【用戶】ye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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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1174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B) 繼承之拋棄,從拋棄時起發生效力 民1175條:繼承之拋棄,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C) .....看完整詳解
【用戶】ye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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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