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公司與乙營造廠簽訂興建廠房之契約,並約定甲支付 2,000 萬元,由乙於一年內將廠房興建完成交付使用;然其後遭逢 COVID-19 疫情爆發、貨運塞港,造成包括鋼材在內之各項建築材料價 格飛漲,且無法如期到港交貨。乙因苦無材料,且材料成本暴增至 3,000 萬元,遂向甲主張展延 工期並增加工程款至 3,500 萬元。下列有關當事人間契約關係之描述,何者錯誤?
(A)因 COVID-19 疫情造成建築材料價格飛漲,乃非當事人於締約時所得預料之情事
(B)乙因材料成本暴增至 3,000 萬元,與原報酬 2,000 萬元相較,顯失公平
(C)甲僅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聲請法院終止契約
(D)乙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聲請法院增加其給付至 3,5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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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7-2 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

口愛不給虧】評論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