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公司於聘僱乙時,要求乙另覓一親友擔任保證人,其後乙央請伯父丙與甲公司簽訂人事保證契約,並載明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且無條件照數賠償乙將來對甲公司所造成之損害。下列有關當 事人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因未約定保證期間,故該契約無效
(B)甲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中有關放棄先訴抗辯權之部分無效
(C)丙對於乙利用洽談業務之機會順手牽羊偷走客戶財物,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D)若丙依照甲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不以乙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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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林帥哥】評論

依據民法第 756-3 條 ...

珍珠奶茶】評論

(A) 第 756-3 條★★★★★★★★★,...

我要考上四書】評論

B的部分總之就是在人事保證並沒有規定關於先訴抗辯權得預先拋棄的規定但在756-2條就有規定關於保證人損賠除契約有另外訂定可以不用限制在受雇人當年報酬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