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第 172 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
【猛烈社長】評論
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無權處分民法第118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hakunamatata】評論
民法第175條-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