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恩】評論
行政程序法121條撤銷權→ 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補.....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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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政處分的除斥期間(僅限授益處分 ∵ 信賴保護原則)(負擔處分 ∵ 依法行政,所以沒有除斥期間的適用)撤銷權之行使,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