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ミヤザワ】評論
行政罰法 A:第 17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第 15 條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看完整詳解
【加油瑄瑄】評論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花花】評論
24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罰(第17條) 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B) 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罰代 表人或管理人(第16條) 私法組織違法之準用(C)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5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 者,得免予處罰(第19條)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D)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 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第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