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上岸】評論
(A) 自治條例不得規定處以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行政罰 地方自治法第26條第2項 第3項罰鍰(.....看完整詳解
【shin4925】評論
(A )第26條第二項(B)第31條第一項.第二項(C)第25條(D)第30條第三項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A)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Amelia_】評論
第 25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