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簽發記名本票予乙,經乙記名背書予丙,丙遺失後為丁拾得,丁乃於偽造丙之背書後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讓與己。經執票人己提示退票,己乃起訴請求票款,下列何人應負給付票款之責任?
(A)僅甲、乙兩人要連帶給付票款
(B)甲、乙、戊要連帶給付票款
(C)甲、乙、丙、丁、戊均不需負票據責任
(D)甲、乙、丙、丁、戊均需負連帶給付票款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沖司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5 條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用戶】Me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在票據上簽名者,...

【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發票人甲、背書人乙、戊在票據上簽名,依票據法第15條第1項,要連帶給付票款。丙雖有出現於票據上,然由丁偽造,因此丙無需負擔票據責任。丁雖偽造丙簽名,但其未簽名於票據上,因此丁無需負擔票據責任。

【用戶】摩埃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簽發記名本票予乙,經乙記名背書予丙,丙遺失後為丁拾得,丁乃於偽造丙之背書後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讓與己。經執票人己提示退票,己乃起訴請求票款,下列何人應負給付票款之責任?答案選(B)甲、乙、戊要連帶給付票款補充1.在票據上簽名,對票款就要負責,兩人以上共同簽名,負連帶責任。(票據法5)2.票據之偽造(假冒他人之名義發票)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即使票據為假,真正簽名的都要負連帶責任)。(票據法15)3.對被偽造人之效力:因被偽造人未簽名或蓋章於票據,故不負任何票據責任。4.對偽造人之效力:偽造人因其未在票據上簽名,故不負票據上之責任。但有刑事責任:(1)若偽造發票行為,應負刑法上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責(2)若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