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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解題要旨:要聲明參與分配必須有:1.執行名義。2.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參考條文: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2項:「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本題:丙、丁已取得本票裁定的執行名義,故可聲明參與分配。至於乙,對於執行標的物之有抵押權,即擔保物權。故乙、丙、丁得聲明參與分配。而戊並未取得執行名義,亦未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因此本題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