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乙、丙共同貸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予甲,甲並以自有之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該 200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乙、丙分割債權後,乙、丙之債權均不受抵押權之擔保
(B)乙、丙讓與債權之一部予丁後,丁取得之債權不受抵押權之擔保
(C)甲之土地如有部分被徵收,乙、丙就未被徵收之部分,亦無抵押權
(D)乙、丙之抵押權不適用共同抵押權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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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國考分母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共同抵押」,是指為擔保同一債權,而在數個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本題僅只有一個不動產(甲之一筆土地)而已

【用戶】宇凡ig:Yu_Fan_2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B)錯誤,參照民法第869條第1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C)錯誤,參照民法第868條:「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D)正確,共同抵押權參照民法第875條:「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即共同抵押須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非為數債權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