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育有乙丙丁二男一女三人。乙自幼出養他人,丙與己婚後育有一子戊,丁結婚後搬離甲之住所。甲與丙己同住,丙去世後,己不堪與甲共同生活,遂與戊搬離。嗣後,乙接甲到住處照顧。數年後甲死 亡,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由乙單獨繼承
(B)由丁單獨繼承
(C)由丁、戊共同繼承
(D)由乙、丁、戊共同繼承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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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1.乙無繼承權。=>第 1077 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乙自幼出養他人,至甲死亡時仍存續,故乙無繼承權。2.戊可以代位繼承=>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