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1A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B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A國法為準據法。之後,因乙遲延給付,甲遂解除契約,但因甲已經先付百分之三十貨款,故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訴請乙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

【評論內容】涉民法第37條債之消滅,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解除契約,為債之消滅的一種。依題意,契約已約定準據法為A國法,故解除契約,亦應依據A國法。

【評論主題】74A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設立住所於B國並生下一子丙,嗣後因工作關係舉家遷居我國並設定住所於高雄。由於甲乙感情生變,乙遂在我國法院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並合併請求由乙擔任未成年子丙之親權人。下列敘

【評論內容】A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設立住所於B國並生下一子丙,嗣後因工作關係舉家遷居我國並設定住所於高雄。由於甲乙感情生變,乙遂在我國法院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並合併請求由乙擔任未成年子丙之親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72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A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遺失,致甲受有損失。丙為該批貨物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給付甲保險金,並代位行使甲對於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丙對乙求償之

【評論內容】涉民法第34條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而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該第三人對債務人求償之權利,依該特定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1.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A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遺失,致甲受有損失=>甲對乙為物品運送契約,運送物遺失,可請求損害賠償=>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2.丙為該批貨物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給付甲保險金=>保險人丙(即上開法條所指第三人),依據保險契約(即上開法條所指特定法律關係)代債務人乙清償債務。3.並代位行使甲對於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丙對乙求償之權利,其準據法為何?=>按涉民法第34條,應依保險契約決定準據法。

【評論主題】69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子丙。丙在舊金山長大,直至22歲始赴紐約市工作,並在當地生活,鮮少回加州家中。設丙30歲那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死亡

【評論內容】涉民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評論主題】67A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B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我國銀行有鉅額存款,為避免身後子女爭產,故生前即以公證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的二分之一留給丙子。數年後,甲男舉家遷居並設住所於C國,不料

【評論內容】

涉民法第60條第2項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 依題意甲男本國法為A國法,遺囑之撤回適用A國法。涉民法第61條

【評論主題】66我國人甲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A公司,10年後甲因病去世,其於A公司之股份由甲之妻乙、子丙、女丁繼承。乙以丁損及其在英屬開曼群島遺產即A公司股東權利為由,經英屬開曼群島法院裁定許可指定自己為限制性遺產

【評論內容】A公司遂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A公司與丁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實務認為涉外民事案件應依法庭地法即我國法予以評價,至於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為法人內部關係。

【評論主題】29有關地方制度法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小學之距離,因已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明定,縣(市)政府不得於自治法規為不同規定(B)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

【評論內容】(A)(B) 釋字第738號節錄理由書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下稱系爭規定二)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時繼續適用;後因期限屆滿而失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下稱系爭規定三)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下稱系爭規定四)均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規範,屬工商輔導及管理之事項,係直轄市、縣(市)之自治範圍,自非不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media=print&ty=C&CC=D&CNO=738(C)(D)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6 款第 1 目及都市計畫法第 13 條、第 18 條規定,雖有擬定、審議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權限,然依 同法第 21 條規定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發布實施。又主要計畫之變更依 同法第28條規定,應依照擬定主要計畫之程序辦理,即須經內政部核定始 得實施。縣(市)政府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配合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要設施」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 第 2 項規定,內政部得指示變更,必要時得逕為變更;復依同法第 82 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申請復議,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 原核定時,縣(市)政府應即發布實施。可知,內政部對於縣(市)政府 主要計畫之個案變更得予以修正,有決定權,為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 機關,至於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實施僅為執行行為,人民不服主要計畫 個案變更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https://legal.judicial.gov.tw/FINT/data.aspx?ty=D&id=C%2c20131224%2c001

【評論主題】28下列那一種物權不涉及從屬性原則?(A)抵押權(B)動產質權(C)地上權(D)留置權

【評論內容】擔保物權才有從屬性原則,題目可以改寫成:...

【評論主題】71A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B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A國法為準據法。之後,因乙遲延給付,甲遂解除契約,但因甲已經先付百分之三十貨款,故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訴請乙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

【評論內容】涉民法第37條債之消滅,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解除契約,為債之消滅的一種。依題意,契約已約定準據法為A國法,故解除契約,亦應依據A國法。

【評論主題】74A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設立住所於B國並生下一子丙,嗣後因工作關係舉家遷居我國並設定住所於高雄。由於甲乙感情生變,乙遂在我國法院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並合併請求由乙擔任未成年子丙之親權人。下列敘

【評論內容】A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設立住所於B國並生下一子丙,嗣後因工作關係舉家遷居我國並設定住所於高雄。由於甲乙感情生變,乙遂在我國法院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並合併請求由乙擔任未成年子丙之親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72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A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遺失,致甲受有損失。丙為該批貨物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給付甲保險金,並代位行使甲對於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丙對乙求償之

【評論內容】涉民法第34條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而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該第三人對債務人求償之權利,依該特定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1.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A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遺失,致甲受有損失=>甲對乙為物品運送契約,運送物遺失,可請求損害賠償=>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2.丙為該批貨物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給付甲保險金=>保險人丙(即上開法條所指第三人),依據保險契約(即上開法條所指特定法律關係)代債務人乙清償債務。3.並代位行使甲對於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丙對乙求償之權利,其準據法為何?=>按涉民法第34條,應依保險契約決定準據法。

【評論主題】69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子丙。丙在舊金山長大,直至22歲始赴紐約市工作,並在當地生活,鮮少回加州家中。設丙30歲那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死亡

【評論內容】涉民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評論主題】67A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B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我國銀行有鉅額存款,為避免身後子女爭產,故生前即以公證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的二分之一留給丙子。數年後,甲男舉家遷居並設住所於C國,不料

【評論內容】

涉民法第60條第2項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 依題意甲男本國法為A國法,遺囑之撤回適用A國法。涉民法第61條

【評論主題】66我國人甲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A公司,10年後甲因病去世,其於A公司之股份由甲之妻乙、子丙、女丁繼承。乙以丁損及其在英屬開曼群島遺產即A公司股東權利為由,經英屬開曼群島法院裁定許可指定自己為限制性遺產

【評論內容】A公司遂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A公司與丁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實務認為涉外民事案件應依法庭地法即我國法予以評價,至於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為法人內部關係。

【評論主題】29有關地方制度法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小學之距離,因已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明定,縣(市)政府不得於自治法規為不同規定(B)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

【評論內容】(A)(B) 釋字第738號節錄理由書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下稱系爭規定二)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時繼續適用;後因期限屆滿而失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下稱系爭規定三)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下稱系爭規定四)均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規範,屬工商輔導及管理之事項,係直轄市、縣(市)之自治範圍,自非不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media=print&ty=C&CC=D&CNO=738(C)(D)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6 款第 1 目及都市計畫法第 13 條、第 18 條規定,雖有擬定、審議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權限,然依 同法第 21 條規定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發布實施。又主要計畫之變更依 同法第28條規定,應依照擬定主要計畫之程序辦理,即須經內政部核定始 得實施。縣(市)政府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配合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要設施」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 第 2 項規定,內政部得指示變更,必要時得逕為變更;復依同法第 82 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申請復議,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 原核定時,縣(市)政府應即發布實施。可知,內政部對於縣(市)政府 主要計畫之個案變更得予以修正,有決定權,為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 機關,至於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實施僅為執行行為,人民不服主要計畫 個案變更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https://legal.judicial.gov.tw/FINT/data.aspx?ty=D&id=C%2c20131224%2c001

【評論主題】28下列那一種物權不涉及從屬性原則?(A)抵押權(B)動產質權(C)地上權(D)留置權

【評論內容】擔保物權才有從屬性原則,題目可以改寫成:...

【評論主題】23 行政機關作成裁罰處分時,過度擴張解釋法定義務構成要件之範圍,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處罰法定原則

【評論內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66號判決行政罰是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行政罰法上之處罰法定主義,是法治國家基於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制度性保障,當然不可或缺的一環,行政罰法第4條即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稱明文規定,包括處罰之構成要件、處罰對象與處罰種類;而不得溯及既往、不適用類推解釋、禁止擴張解釋等,都屬於處罰法定主義的內涵。

【評論主題】13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原住民身分原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B)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C)原住民之身分認同乃人格權保護特定人

【評論內容】

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節錄理由

限制手段與規範目的間之關聯性部分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為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其中「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部分,固確有助於促進認同;然「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部分是否亦有促進認同之效果,則非無疑。按我國原住民族本無姓之概念或傳統,而採「親子聯名」、「親子連家屋名」、「親從子名」等不同取名制度。要求子女從父或母之姓,此姓為漢姓,而非原住民文化傳統之取名。是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要求子女須從其原父或原母之漢姓,始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限制手段,是否真有助於促進原住民文化認同,實有疑問。

其次,促進原住民認同之方法多端,姓名只是其中之一,而且是相當形式之手段。如欠缺實際之養成過程,單純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亦未必真能顯現對原住民文化之認同,因為認同之形成及持續,需要有相關之養成、學習或生活過程。又依現行法制,原住民之身分及民族別均須登記後始得取得;與取用姓名相比,系爭規定一所稱父母之申請登記其子女為原住民,實即足以彰顯其認同。再相較於「先承認其身分,再要求培養認同」,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要求「先從姓或取名,而後才有身分」之限制手段,也明顯並非侵害最小之限制手段。

 

退步言之,即使認為從促進原住民文化之認同言,與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附加上開要件之手段相較,仍尚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比如要求在從非原住民父或母之漢姓、漢名之外,另並列具所屬原住民族傳統意義之名字,而非逕以不符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所附加要件為由,否定其為原住民,致其無從以原住民之身分,以上開侵害較小之方式,客觀表達其對所屬原住民族文化之認同。

【評論主題】12.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多少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A)1(B)2(C)3 (D)6

【評論內容】藥師法第20-1條: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評論主題】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為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A)人格自律 (B)宗教自由 (C)地方自治 (D)言論自由

【評論內容】地方自治(釋字498、釋字553)民意政治、責任政治(釋字461、釋字613)大學自治(釋字563)學術自由(釋字380)新聞自由(釋字689)人身自由(釋字384)財產權保障(釋字386)婚姻與家庭(釋字554、釋字620、釋字696)法官審判獨立(釋字601)服公職(釋字605、釋字483)訴訟救濟(釋字396)=>太瑣碎了,所以編了個口訣:地政大學新人財婚訴法服。地政系大學新人因財產及婚姻問題提起訴訟並申請法律扶助

【評論主題】13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原住民身分原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B)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C)原住民之身分認同乃人格權保護特定人

【評論內容】

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節錄理由

限制手段與規範目的間之關聯性部分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為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其中「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部分,固確有助於促進認同;然「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部分是否亦有促進認同之效果,則非無疑。按我國原住民族本無姓之概念或傳統,而採「親子聯名」、「親子連家屋名」、「親從子名」等不同取名制度。要求子女從父或母之姓,此姓為漢姓,而非原住民文化傳統之取名。是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要求子女須從其原父或原母之漢姓,始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限制手段,是否真有助於促進原住民文化認同,實有疑問。

其次,促進原住民認同之方法多端,姓名只是其中之一,而且是相當形式之手段。如欠缺實際之養成過程,單純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亦未必真能顯現對原住民文化之認同,因為認同之形成及持續,需要有相關之養成、學習或生活過程。又依現行法制,原住民之身分及民族別均須登記後始得取得;與取用姓名相比,系爭規定一所稱父母之申請登記其子女為原住民,實即足以彰顯其認同。再相較於「先承認其身分,再要求培養認同」,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要求「先從姓或取名,而後才有身分」之限制手段,也明顯並非侵害最小之限制手段。

 

退步言之,即使認為從促進原住民文化之認同言,與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附加上開要件之手段相較,仍尚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比如要求在從非原住民父或母之漢姓、漢名之外,另並列具所屬原住民族傳統意義之名字,而非逕以不符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所附加要件為由,否定其為原住民,致其無從以原住民之身分,以上開侵害較小之方式,客觀表達其對所屬原住民族文化之認同。

【評論主題】23 行政機關作成裁罰處分時,過度擴張解釋法定義務構成要件之範圍,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處罰法定原則

【評論內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66號判決行政罰是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行政罰法上之處罰法定主義,是法治國家基於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制度性保障,當然不可或缺的一環,行政罰法第4條即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稱明文規定,包括處罰之構成要件、處罰對象與處罰種類;而不得溯及既往、不適用類推解釋、禁止擴張解釋等,都屬於處罰法定主義的內涵。

【評論主題】12.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多少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A)1(B)2(C)3 (D)6

【評論內容】藥師法第20-1條: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評論主題】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為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A)人格自律 (B)宗教自由 (C)地方自治 (D)言論自由

【評論內容】地方自治(釋字498、釋字553)民意政治、責任政治(釋字461、釋字613)大學自治(釋字563)學術自由(釋字380)新聞自由(釋字689)人身自由(釋字384)財產權保障(釋字386)婚姻與家庭(釋字554、釋字620、釋字696)法官審判獨立(釋字601)服公職(釋字605、釋字483)訴訟救濟(釋字396)=>太瑣碎了,所以編了個口訣:地政大學新人財婚訴法服。地政系大學新人因財產及婚姻問題提起訴訟並申請法律扶助

【評論主題】23 行政機關作成裁罰處分時,過度擴張解釋法定義務構成要件之範圍,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處罰法定原則

【評論內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66號判決行政罰是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行政罰法上之處罰法定主義,是法治國家基於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制度性保障,當然不可或缺的一環,行政罰法第4條即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稱明文規定,包括處罰之構成要件、處罰對象與處罰種類;而不得溯及既往、不適用類推解釋、禁止擴張解釋等,都屬於處罰法定主義的內涵。

【評論主題】13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原住民身分原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B)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C)原住民之身分認同乃人格權保護特定人

【評論內容】

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節錄理由

限制手段與規範目的間之關聯性部分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為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其中「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部分,固確有助於促進認同;然「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部分是否亦有促進認同之效果,則非無疑。按我國原住民族本無姓之概念或傳統,而採「親子聯名」、「親子連家屋名」、「親從子名」等不同取名制度。要求子女從父或母之姓,此姓為漢姓,而非原住民文化傳統之取名。是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要求子女須從其原父或原母之漢姓,始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限制手段,是否真有助於促進原住民文化認同,實有疑問。

其次,促進原住民認同之方法多端,姓名只是其中之一,而且是相當形式之手段。如欠缺實際之養成過程,單純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亦未必真能顯現對原住民文化之認同,因為認同之形成及持續,需要有相關之養成、學習或生活過程。又依現行法制,原住民之身分及民族別均須登記後始得取得;與取用姓名相比,系爭規定一所稱父母之申請登記其子女為原住民,實即足以彰顯其認同。再相較於「先承認其身分,再要求培養認同」,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要求「先從姓或取名,而後才有身分」之限制手段,也明顯並非侵害最小之限制手段。

 

退步言之,即使認為從促進原住民文化之認同言,與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附加上開要件之手段相較,仍尚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比如要求在從非原住民父或母之漢姓、漢名之外,另並列具所屬原住民族傳統意義之名字,而非逕以不符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所附加要件為由,否定其為原住民,致其無從以原住民之身分,以上開侵害較小之方式,客觀表達其對所屬原住民族文化之認同。

【評論主題】12.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多少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A)1(B)2(C)3 (D)6

【評論內容】藥師法第20-1條: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評論主題】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為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A)人格自律 (B)宗教自由 (C)地方自治 (D)言論自由

【評論內容】地方自治(釋字498、釋字553)民意政治、責任政治(釋字461、釋字613)大學自治(釋字563)學術自由(釋字380)新聞自由(釋字689)人身自由(釋字384)財產權保障(釋字386)婚姻與家庭(釋字554、釋字620、釋字696)法官審判獨立(釋字601)服公職(釋字605、釋字483)訴訟救濟(釋字396)=>太瑣碎了,所以編了個口訣:地政大學新人財婚訴法服。地政系大學新人因財產及婚姻問題提起訴訟並申請法律扶助

【評論主題】13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原住民身分原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B)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C)原住民之身分認同乃人格權保護特定人

【評論內容】

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節錄理由

限制手段與規範目的間之關聯性部分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為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其中「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部分,固確有助於促進認同;然「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部分是否亦有促進認同之效果,則非無疑。按我國原住民族本無姓之概念或傳統,而採「親子聯名」、「親子連家屋名」、「親從子名」等不同取名制度。要求子女從父或母之姓,此姓為漢姓,而非原住民文化傳統之取名。是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要求子女須從其原父或原母之漢姓,始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限制手段,是否真有助於促進原住民文化認同,實有疑問。

其次,促進原住民認同之方法多端,姓名只是其中之一,而且是相當形式之手段。如欠缺實際之養成過程,單純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亦未必真能顯現對原住民文化之認同,因為認同之形成及持續,需要有相關之養成、學習或生活過程。又依現行法制,原住民之身分及民族別均須登記後始得取得;與取用姓名相比,系爭規定一所稱父母之申請登記其子女為原住民,實即足以彰顯其認同。再相較於「先承認其身分,再要求培養認同」,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要求「先從姓或取名,而後才有身分」之限制手段,也明顯並非侵害最小之限制手段。

 

退步言之,即使認為從促進原住民文化之認同言,與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附加上開要件之手段相較,仍尚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比如要求在從非原住民父或母之漢姓、漢名之外,另並列具所屬原住民族傳統意義之名字,而非逕以不符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所附加要件為由,否定其為原住民,致其無從以原住民之身分,以上開侵害較小之方式,客觀表達其對所屬原住民族文化之認同。

【評論主題】23 行政機關作成裁罰處分時,過度擴張解釋法定義務構成要件之範圍,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處罰法定原則

【評論內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66號判決行政罰是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行政罰法上之處罰法定主義,是法治國家基於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制度性保障,當然不可或缺的一環,行政罰法第4條即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稱明文規定,包括處罰之構成要件、處罰對象與處罰種類;而不得溯及既往、不適用類推解釋、禁止擴張解釋等,都屬於處罰法定主義的內涵。

【評論主題】12.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多少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A)1(B)2(C)3 (D)6

【評論內容】藥師法第20-1條: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評論主題】32 下列犯罪,何者有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規定?(A)肇事逃逸罪 (B)殺人罪 (C)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評論內容】現行第 185-4 條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為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A)人格自律 (B)宗教自由 (C)地方自治 (D)言論自由

【評論內容】地方自治(釋字498、釋字553)民意政治、責任政治(釋字461、釋字613)大學自治(釋字563)學術自由(釋字380)新聞自由(釋字689)人身自由(釋字384)財產權保障(釋字386)婚姻與家庭(釋字554、釋字620、釋字696)法官審判獨立(釋字601)服公職(釋字605、釋字483)訴訟救濟(釋字396)=>太瑣碎了,所以編了個口訣:地政大學新人財婚訴法服。地政系大學新人因財產及婚姻問題提起訴訟並申請法律扶助

【評論主題】23 行政機關作成裁罰處分時,過度擴張解釋法定義務構成要件之範圍,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處罰法定原則

【評論內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66號判決行政罰是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行政罰法上之處罰法定主義,是法治國家基於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制度性保障,當然不可或缺的一環,行政罰法第4條即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稱明文規定,包括處罰之構成要件、處罰對象與處罰種類;而不得溯及既往、不適用類推解釋、禁止擴張解釋等,都屬於處罰法定主義的內涵。

【評論主題】13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原住民身分原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B)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C)原住民之身分認同乃人格權保護特定人

【評論內容】

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節錄理由

限制手段與規範目的間之關聯性部分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為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其中「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部分,固確有助於促進認同;然「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部分是否亦有促進認同之效果,則非無疑。按我國原住民族本無姓之概念或傳統,而採「親子聯名」、「親子連家屋名」、「親從子名」等不同取名制度。要求子女從父或母之姓,此姓為漢姓,而非原住民文化傳統之取名。是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要求子女須從其原父或原母之漢姓,始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限制手段,是否真有助於促進原住民文化認同,實有疑問。

其次,促進原住民認同之方法多端,姓名只是其中之一,而且是相當形式之手段。如欠缺實際之養成過程,單純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亦未必真能顯現對原住民文化之認同,因為認同之形成及持續,需要有相關之養成、學習或生活過程。又依現行法制,原住民之身分及民族別均須登記後始得取得;與取用姓名相比,系爭規定一所稱父母之申請登記其子女為原住民,實即足以彰顯其認同。再相較於「先承認其身分,再要求培養認同」,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要求「先從姓或取名,而後才有身分」之限制手段,也明顯並非侵害最小之限制手段。

 

退步言之,即使認為從促進原住民文化之認同言,與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附加上開要件之手段相較,仍尚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比如要求在從非原住民父或母之漢姓、漢名之外,另並列具所屬原住民族傳統意義之名字,而非逕以不符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所附加要件為由,否定其為原住民,致其無從以原住民之身分,以上開侵害較小之方式,客觀表達其對所屬原住民族文化之認同。

【評論主題】12.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多少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A)1(B)2(C)3 (D)6

【評論內容】藥師法第20-1條: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評論主題】32 下列犯罪,何者有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規定?(A)肇事逃逸罪 (B)殺人罪 (C)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評論內容】現行第 185-4 條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為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A)人格自律 (B)宗教自由 (C)地方自治 (D)言論自由

【評論內容】地方自治(釋字498、釋字553)民意政治、責任政治(釋字461、釋字613)大學自治(釋字563)學術自由(釋字380)新聞自由(釋字689)人身自由(釋字384)財產權保障(釋字386)婚姻與家庭(釋字554、釋字620、釋字696)法官審判獨立(釋字601)服公職(釋字605、釋字483)訴訟救濟(釋字396)=>太瑣碎了,所以編了個口訣:地政大學新人財婚訴法服。地政系大學新人因財產及婚姻問題提起訴訟並申請法律扶助

【評論主題】23 行政機關作成裁罰處分時,過度擴張解釋法定義務構成要件之範圍,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處罰法定原則

【評論內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66號判決行政罰是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行政罰法上之處罰法定主義,是法治國家基於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制度性保障,當然不可或缺的一環,行政罰法第4條即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稱明文規定,包括處罰之構成要件、處罰對象與處罰種類;而不得溯及既往、不適用類推解釋、禁止擴張解釋等,都屬於處罰法定主義的內涵。

【評論主題】13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原住民身分原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B)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C)原住民之身分認同乃人格權保護特定人

【評論內容】

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節錄理由

限制手段與規範目的間之關聯性部分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為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其中「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部分,固確有助於促進認同;然「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部分是否亦有促進認同之效果,則非無疑。按我國原住民族本無姓之概念或傳統,而採「親子聯名」、「親子連家屋名」、「親從子名」等不同取名制度。要求子女從父或母之姓,此姓為漢姓,而非原住民文化傳統之取名。是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要求子女須從其原父或原母之漢姓,始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限制手段,是否真有助於促進原住民文化認同,實有疑問。

其次,促進原住民認同之方法多端,姓名只是其中之一,而且是相當形式之手段。如欠缺實際之養成過程,單純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亦未必真能顯現對原住民文化之認同,因為認同之形成及持續,需要有相關之養成、學習或生活過程。又依現行法制,原住民之身分及民族別均須登記後始得取得;與取用姓名相比,系爭規定一所稱父母之申請登記其子女為原住民,實即足以彰顯其認同。再相較於「先承認其身分,再要求培養認同」,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要求「先從姓或取名,而後才有身分」之限制手段,也明顯並非侵害最小之限制手段。

 

退步言之,即使認為從促進原住民文化之認同言,與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附加上開要件之手段相較,仍尚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比如要求在從非原住民父或母之漢姓、漢名之外,另並列具所屬原住民族傳統意義之名字,而非逕以不符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所附加要件為由,否定其為原住民,致其無從以原住民之身分,以上開侵害較小之方式,客觀表達其對所屬原住民族文化之認同。

【評論主題】12.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多少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A)1(B)2(C)3 (D)6

【評論內容】藥師法第20-1條: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評論主題】14 財政與稅收自主為地方自治的內涵之一,從既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內涵觀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時,因為法律之制定,無待地方參與,由立法院制定即可 (B)地方可以獨立管理並

【評論內容】(A) 法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時,因為法律之制定,無待地方參與,由立法院制定即可=>釋字第550號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如本案所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二、三、五款關於保險費補助比例之規定,於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行政主管機關草擬此類法律,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以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法案實施所需財源事前妥為規劃;立法機關於修訂相關法律時,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

【評論主題】13 有關釋憲聲請案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學生所為之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措施,法院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 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

【評論內容】(D) 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縱有重大明顯瑕疵,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釋字第 499 號 理由書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修正之憲法增修條文,依其議 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修憲之議事程序實有諸多瑕疵,諸如:(一)二讀 及三讀會採無記名投票,(二)復議案之處理未遵守議事規則,(三)散 會動議既經成立未依規定優先處理,(四)已否決之修憲案重行表決與一 般議事規範不符,(五)二讀會後之文字整理逾越範圍等。第按瑕疵行為 依其輕重之程度,產生不同法律效果。修改憲法乃國民主權之表達,亦係 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參照本院 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第十冊,第三三 二頁)。

【評論主題】12 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並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擔任審判長 (B)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

【評論內容】(A) 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並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擔任審判長=>憲法訴訟法第 2 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評論主題】11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之選舉與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 (B)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立法院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

【評論內容】第 2 條 IX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評論主題】10 總統發布下列何種命令前,毋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A)宣布戒嚴 (B)發布大赦令 (C)發布緊急命令 (D)宣告解散立法院

【評論內容】憲法第 58 條 II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III

【評論主題】9 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關於其救濟,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生因學校之退學處分,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依法得提起

【評論內容】釋字第 784 號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 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 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 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應予變更。

【評論主題】5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422 號解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目的即在保障下列何種 基

【評論內容】釋字第 422 號解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第一百五十三條復明定,國家為改良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農民之政策,明確揭示國家負有保障農民生存及提昇其生活水準之義務。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即屬上開憲法所稱保護農民之法律,其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目的即在保障佃農,於租約期滿時不致因出租人收回耕地,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生存權利。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台四九內字第七二二六號令及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七十三台內地字第二六六七七九號函,關於承租人全年家庭生活費用之核計方式,逕行準用臺灣省(台北市、高雄市)辦理役種區劃現行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計算審核表(原役種區劃適用生活標準表)中,所列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金額之規定,以固定不變之金額標準,推計承租人之生活費用,而未斟酌承租人家庭生活之具體情形及實際所生之困窘狀況,難謂切近實際,有失合理,與憲法保護農民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

【評論主題】4 監獄檢閱受刑人書信時,不得有下列何種行為?(A)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 (B)區分書信種類,斟酌個案情形,以判斷監獄長官能否閱讀書信之內容 (C)基於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而刪除書信部分內容,並保留書信全

【評論內容】釋字第 756 號 解釋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 3 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 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違反憲法 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另其中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均尚難謂係 重要公益,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其中無礙監獄紀律 部分,未慮及是否有限制較小之其他手段可資運用,就此範圍內,亦與憲 法第 11 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前開各該規定與憲法規定意旨有違部分,除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 3 項所稱題意正確及無礙監獄信譽部分,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失其效力外,其餘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 其效力。

【評論主題】39 人民不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提起訴願時,訴願受理機關應作成何種之訴願決定?(A)訴願無理由之駁回決定 (B)訴願有理由撤銷原處分決定 (C)訴願有理由命為一定處分之決定 (D)訴願不

【評論內容】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實務上認為非行政處分,如提起訴願,應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請參考以下訴願決定書。臺北市政府 107.01.25. 府訴一字第10709015400號訴願決定書訴  願  人 ○○○訴願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民國106年10月17日北市交安字第10632615500號函及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106年10月2日第9247號鑑定覆議意見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5年9月30日14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xxx-xxx普通重型機車  ,於本市北投區○○○路○○段○○號前,與案外人○○○(下稱○君)駕駛之車牌號  碼xxxx-xx自小客貨車及案外人○○○(下稱○君)駕駛之車牌號碼 xxx-xxxx自小客車  發生交通事故。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囑託本市交通事件裁決  所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於 106年3月24日作成第106  32318300號鑑定意見書。訴願人不服,申請覆議,經士林地檢署囑託本府交通局辦理覆  議。經本府交通局以106年10月17日北市交安字第10632615500號函檢送臺北市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下稱覆議委員會)106年10月2日第9247號鑑定覆議意見書(下稱  覆議意見書)予士林地檢署,並副知訴願人、○君及○君等。前開覆議意見書載明:「  ......柒、覆議意見 一、○○○騎乘xxx-xxx號普通重型機車(C車):駕駛失控。(  肇事原因)二、○○○駕駛xxxx-xx號自小客貨車(A車):(無肇事因素)三、○○○  駕駛xxx-xxxx號自小客車( B車):(無肇事因素)......註:覆議意見僅供司(軍)  法機關及當事人之參考且覆議以 1次為限。」訴願人不服該函及覆議意見書,於 106年  10月3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交通局檢卷答辯。三、查本件覆議意見書,係覆議委員會依士林地檢署囑託,就訴願人與○君、○君之交通事  故肇事原因所作之分析意見及說明,以供當事人及有關機關參考;另本府交通局106年1  0月17日北市交安字第10632615500號函係檢送上開覆議意見書與予士林地檢署,並副知  訴願人等,核其性質均非屬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訴願  人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評論主題】43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下列何者為強制執行? (A)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C)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評論內容】現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 I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新法行政訴訟法第305條 I      注意修法,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4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A)必須客觀上存在行政處分 (B)必須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C)必須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到損害 (D)必須存在難以回復之損害或急迫之情事

【評論內容】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評論主題】50 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未依規約約定共同使用者,其修繕費用應由何人負擔?(A)管理委員會分擔之 (B)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C)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D)所有人自行負擔

【評論內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II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28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過失致遭非法棄置廢棄物於土地者,應負清除責任,此責任在行政法上稱為下列何者?(A)狀態責任 (B)風險責任 (C)社會責任 (D)行為責任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85號判決節錄又干涉行政上之義務人有「行為責任」及「狀態責任」二種。所謂「行為責任」係指因自身行為(包含作為與不作為)肇致危險者,負有排除危險之義務;而「狀態責任」則係以對物的狀態具有事實管領力者,得以負責之觀點,科予排除危險、回復安全之義務,而干涉行政上之責任人為何,則應依法律規定之意旨認定之。建築法第95條之3規定係以建築物為中心所課予之義務類型,其性質屬狀態責任。亦即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係以狀態責任承擔行政義務;而所謂使用人,即所有權以外,對招牌廣告等工作物具有事實上管領力而得加以使用者,亦屬狀態責任,從而應對招牌廣告等工作物所生之違反建築法秩序與安全負起排除義務;倘若狀態責任之義務人符合行政罰法所定故意過失之處罰要件,並得由主管機關據以裁罰,以制裁行政法上義務違反之行為。

【評論主題】32 下列犯罪,何者有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規定?(A)肇事逃逸罪 (B)殺人罪 (C)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評論內容】現行第 185-4 條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