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 58 條 II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