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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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 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縱有重大明顯瑕疵,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釋字第 499 號 理由書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修正之憲法增修條文,依其議 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修憲之議事程序實有諸多瑕疵,諸如:(一)二讀 及三讀會採無記名投票,(二)復議案之處理未遵守議事規則,(三)散 會動議既經成立未依規定優先處理,(四)已否決之修憲案重行表決與一 般議事規範不符,(五)二讀會後之文字整理逾越範圍等。第按瑕疵行為 依其輕重之程度,產生不同法律效果。修改憲法乃國民主權之表達,亦係 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參照本院 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第十冊,第三三 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