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1A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B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A國法為準據法。之後,因乙遲延給付,甲遂解除契約,但因甲已經先付百分之三十貨款,故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訴請乙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判斷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A)我國法,因為我國為乙不當得利之受領地
(B)A國法,因為買賣契約以A國法為準據法
(C)A國法,因為A國為損害發生地
(D)由法院判定何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而後依該法為準據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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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0條1項: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涉民法第37條債之消滅,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解除契約,為債之消滅的一種。依題意,契約已約定準據法為A國法,故解除契約,亦應依據A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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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0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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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涉民法第37條債之消滅,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解除契約,為債之消滅的一種。依題意,契約已約定準據法為A國法,故解除契約,亦應依據A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