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甲乙丙丁戊共同對A負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連帶債務,未約定分擔部分,已屆清償期。在5人當中,A對於丙表示免除其債務,甲則是對A有40萬元已屆期之債權,而戊則是負債累累逃亡海外不知去向,A選擇向乙請求清償所有連帶債務。乙則是得知丙已被免除債務,並對A以甲之債權主張抵銷後,清償全部剩下債務。乙在清償全部債務後,對於其他四人行使求償權。其中,對於戊不知去向無法求償之部分,則是以擴張求償權之方式,請求共同承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A應負有共同清償40萬元之義務
(B)A已免除丙之債務,故乙不得對丙求償5 萬元
(C)乙得向甲請求 5 萬元
(D)乙得向丁行使求償權,僅得請求 2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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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好味教徒

【年級】

【評論內容】1.連帶債務,未約定分擔部分→應各平均分★...

【用戶】maryy.liu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276 條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第 277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第 280 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第 281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

【用戶】好味教徒

【年級】

【評論內容】1.連帶債務,未約定分擔部分→應各平均分★...

【用戶】maryy.liu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276 條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第 277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第 280 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第 281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