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甲女於民國112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A地,乙與丙不顧丁反對,將A地出賣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公同共有比例為二分之一,丙與丁之公同共有比例各為四分之一
(B)A地為公同共有,故有償處分A地應得乙、丙、丁全體同意
(C)乙、丙與戊間移轉A地所有權之行為有效
(D)丁不得主張優先承購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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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據土地法§34-1第1項關於土地或...
【用戶】好味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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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甲女於民國112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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