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好味教徒】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6已經假扣押執行之財產,受政府機關依法強制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假扣押之執行效力,繼續存在於該財產因政府機關強制徵收後之代替利益(B)執行法院應將其補償金額提存(C)假扣押債權人之債權,不

【評論內容】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0點規定:「在假扣押或假處分中之財產,如經政府機關依法強制採購或徵收者,執行法院應將其價金或補償金額提存之」。經釋字504解釋合憲(D)需另取得終局執行之執行名義

【評論主題】36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0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並於次日至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然而,該結婚書約之兩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結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結婚之

【評論內容】

該結婚書約之兩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結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結婚之真意→這個證人沒有親自見聞,以證明簽署結婚契約的雙方,結婚當時具有結婚的真意。故此時甲乙結婚應屬無效

111年3月1日乙發現自己懷孕,但甲早已離家出走、對乙不聞不問。乙於111年12月20日生下丙→§1062:「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大概就是往回推6到10個月,而乙在111年2月20~111年6月20之間並無婚姻關係,因此丙無推定的父親

【評論主題】48甲乙為夫妻,並育有丙丁兩子,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據甲之遺囑內容,遺產中900萬元已遺贈給好友戊,乙丙丁則各得100萬元。乙丙丁以甲之繼承人身分,各得向戊請求多少錢?(

【評論內容】甲乙為夫妻,並育有丙丁兩子,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繼分乙丙丁各1/3=400萬,特留分§1123,為應繼分之1/2=各200依據甲之遺囑內容, 遺產中900萬元已遺贈給好友戊→§1187,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乙丙丁則各得100萬元→特留分應為200萬,所以各得再請求100

【評論主題】45甲之父母早逝,有成年之子乙。乙有5歲之子丁。戊喪妻有子庚。戊收養甲。經法院認可時,乙不同意與戊發生祖孫關係。甲因車禍先於戊死亡。戊死亡時,何者為戊之遺產繼承人?(A)乙(B)庚(C)乙、庚(D)丁

【評論內容】乙不同意與戊發生祖孫關係→因乙已成年,戊收養甲時,依§1077IV收養效力不及於乙,但及於丁所以戊現在的直系卑親屬有甲、丁、庚但甲因車禍先於戊死亡→甲非戊之繼承人,而由丁代位繼承

【評論主題】43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8歲時,自祖母獲贈A房地。丙16歲起就讀私立雙語高中,學費昂貴,甲遂代理丙,向銀行辦理就學貸款,並將A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銀行。甲之行為效力如何?(A)因父母為未成年人

【評論內容】A房地依§1087為子女之特有財產(A) 因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甲得單獨代理丙借款及設定抵押權,甲之行為有效→甲乙均為丙之法定代理人,且A房地為特有財產,依§1088I,應由父母共同管理。因此甲不得單獨代理丙

【評論主題】41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結婚前有一子丙。甲有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乙有婚前財產500萬元。112年初,乙女因病死亡。乙死亡時,甲有財產1,200萬元,

【評論內容】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結婚前有一子丙。甲有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乙有婚前財產500萬元。112年初,乙女因病死亡。乙死亡時,甲有財產1,200 萬元,乙有財產1,000萬元。→甲婚後財產=1200-200=1000;乙婚後財產=1000-500=500。乙對甲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請求之數額=(1000-500)/2=250,但因乙先死亡,依1030-1IV,不得繼承,只能選D

【評論主題】42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乙自甲懷胎生下丙子,乙單身未婚。但甲已有配偶丁,故甲、乙始終未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知悉丙為自己骨肉,每月給付乙新臺幣6,000元作為丙之扶養費用,但礙於丁之反對

【評論內容】(A) 甲知悉丙為自己骨肉,每月給付乙新臺幣6,000元作為丙之扶養費用,但礙於丁之反對,並未至戶 政機關將丙認領登記為子女。甲死亡時,丙、丁均為甲之法定繼承人→正確,甲每月給付扶養費用,依§1065I但書,視為認領,丙即為甲之子

【評論主題】40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經過五年,乙女生下丙女。惟丙在血緣上並非甲之女,而是乙女與其婚外情對象丁男所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不待婚生否認之結果,即得認領丙為女兒,使其認祖歸宗,並得與乙商議丙之親

【評論內容】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經過五年,乙女生下丙女。惟丙在血緣上並非甲之女,而是乙女與其婚外情對象 丁男所生→但丙仍被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

【評論主題】33乙於盜取甲之A車後,拆換車牌,將之置於販售二手車之丙商行寄賣。丙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事之丁,丁並受讓A車之所有權。經過一年,甲發現A車現為丁占有,遂訴請丁回復交還A車。

【評論內容】§949:「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A)錯誤,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評論主題】32下列何者不屬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A)典權人因出典人回贖之除斥期間屆滿,而取得典物所有權(B)自己出資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C)債權受讓人於受讓債權時,隨同取得擔保該

【評論內容】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A)民法第911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B)出資建築人,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3106640號函:「自已出資興建建築物,於房屋建造足以避風雨而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時,即原始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C)民法867(D)該確定判決並不當然生勝訴一方取得所有權之效果,仍須登記始為所有權人

【評論主題】29甲乃A地所有人。A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億元。甲將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對乙所負1億元借款債務,借款期間一年。甲與乙並約定:甲若屆期後一年內,未全部清償1億元借款債務,則由乙取得A地所有

【評論內容】甲乃A地所有人。A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億元。甲將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對乙所 負1億元借款債務,借款期間一年。甲與乙並約定:甲若屆期後一年內,未全部清償1億元借款債務, 則由乙取得A地所有權。→甲乙間成立§873-1流抵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於甲乙已登記,故得對抗第三人。但實務認為,此時流抵權人只是取得登記移轉所有權之請求權,仍須待登記後方成為所有權人甲其後出賣A地,並移轉A地所有權登記於丙。→§867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評論主題】27甲為A地所有人,A地係空地,為擔保借款而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於抵押權人乙聲請法院拍賣A地時,因A地上有B屋存在而致拍賣價格低落。下列有關抵押權存續中發生之情事,何者乙不得聲請就該B屋併付拍賣?(

【評論內容】依題示情形,設定抵押權的當下,A地只是空地,所以基本上各選項中的B屋皆為設定抵押權後才蓋的(B)§877II。尤其要注意是因為法院已除去使用權利(C)此時B屋非A所建、亦非用益人之建物,無877之適用,不得併付拍賣(A)(D)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抗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按民法第 877 條係為保護抵押權人之利益,及社會之經濟而設之規定,故於土地抵押後,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雖非土地所有人所建,但於抵押權實行時,該建築物若與抵押之土地已歸一人所有,則為貫澈上開立法目的,宜解為有該條之適用,得於必要時,將土地抵押後,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與該土地併付拍賣。」

【評論主題】46已經假扣押執行之財產,受政府機關依法強制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假扣押之執行效力,繼續存在於該財產因政府機關強制徵收後之代替利益(B)執行法院應將其補償金額提存(C)假扣押債權人之債權,不

【評論內容】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0點規定:「在假扣押或假處分中之財產,如經政府機關依法強制採購或徵收者,執行法院應將其價金或補償金額提存之」。經釋字504解釋合憲(D)需另取得終局執行之執行名義

【評論主題】36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0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並於次日至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然而,該結婚書約之兩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結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結婚之

【評論內容】

該結婚書約之兩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結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結婚之真意→這個證人沒有親自見聞,以證明簽署結婚契約的雙方,結婚當時具有結婚的真意。故此時甲乙結婚應屬無效

111年3月1日乙發現自己懷孕,但甲早已離家出走、對乙不聞不問。乙於111年12月20日生下丙→§1062:「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大概就是往回推6到10個月,而乙在111年2月20~111年6月20之間並無婚姻關係,因此丙無推定的父親

【評論主題】48甲乙為夫妻,並育有丙丁兩子,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據甲之遺囑內容,遺產中900萬元已遺贈給好友戊,乙丙丁則各得100萬元。乙丙丁以甲之繼承人身分,各得向戊請求多少錢?(

【評論內容】甲乙為夫妻,並育有丙丁兩子,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繼分乙丙丁各1/3=400萬,特留分§1123,為應繼分之1/2=各200依據甲之遺囑內容, 遺產中900萬元已遺贈給好友戊→§1187,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乙丙丁則各得100萬元→特留分應為200萬,所以各得再請求100

【評論主題】45甲之父母早逝,有成年之子乙。乙有5歲之子丁。戊喪妻有子庚。戊收養甲。經法院認可時,乙不同意與戊發生祖孫關係。甲因車禍先於戊死亡。戊死亡時,何者為戊之遺產繼承人?(A)乙(B)庚(C)乙、庚(D)丁

【評論內容】乙不同意與戊發生祖孫關係→因乙已成年,戊收養甲時,依§1077IV收養效力不及於乙,但及於丁所以戊現在的直系卑親屬有甲、丁、庚但甲因車禍先於戊死亡→甲非戊之繼承人,而由丁代位繼承

【評論主題】43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8歲時,自祖母獲贈A房地。丙16歲起就讀私立雙語高中,學費昂貴,甲遂代理丙,向銀行辦理就學貸款,並將A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銀行。甲之行為效力如何?(A)因父母為未成年人

【評論內容】A房地依§1087為子女之特有財產(A) 因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甲得單獨代理丙借款及設定抵押權,甲之行為有效→甲乙均為丙之法定代理人,且A房地為特有財產,依§1088I,應由父母共同管理。因此甲不得單獨代理丙

【評論主題】42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乙自甲懷胎生下丙子,乙單身未婚。但甲已有配偶丁,故甲、乙始終未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知悉丙為自己骨肉,每月給付乙新臺幣6,000元作為丙之扶養費用,但礙於丁之反對

【評論內容】(A) 甲知悉丙為自己骨肉,每月給付乙新臺幣6,000元作為丙之扶養費用,但礙於丁之反對,並未至戶 政機關將丙認領登記為子女。甲死亡時,丙、丁均為甲之法定繼承人→正確,甲每月給付扶養費用,依§1065I但書,視為認領,丙即為甲之子

【評論主題】41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結婚前有一子丙。甲有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乙有婚前財產500萬元。112年初,乙女因病死亡。乙死亡時,甲有財產1,200萬元,

【評論內容】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結婚前有一子丙。甲有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乙有婚前財產500萬元。112年初,乙女因病死亡。乙死亡時,甲有財產1,200 萬元,乙有財產1,000萬元。→甲婚後財產=1200-200=1000;乙婚後財產=1000-500=500。乙對甲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請求之數額=(1000-500)/2=250,但因乙先死亡,依1030-1IV,不得繼承,只能選D

【評論主題】40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經過五年,乙女生下丙女。惟丙在血緣上並非甲之女,而是乙女與其婚外情對象丁男所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不待婚生否認之結果,即得認領丙為女兒,使其認祖歸宗,並得與乙商議丙之親

【評論內容】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經過五年,乙女生下丙女。惟丙在血緣上並非甲之女,而是乙女與其婚外情對象 丁男所生→但丙仍被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

【評論主題】33乙於盜取甲之A車後,拆換車牌,將之置於販售二手車之丙商行寄賣。丙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事之丁,丁並受讓A車之所有權。經過一年,甲發現A車現為丁占有,遂訴請丁回復交還A車。

【評論內容】§949:「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A)錯誤,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評論主題】32下列何者不屬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A)典權人因出典人回贖之除斥期間屆滿,而取得典物所有權(B)自己出資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C)債權受讓人於受讓債權時,隨同取得擔保該

【評論內容】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A)民法第911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B)出資建築人,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3106640號函:「自已出資興建建築物,於房屋建造足以避風雨而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時,即原始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C)民法867(D)該確定判決並不當然生勝訴一方取得所有權之效果,仍須登記始為所有權人

【評論主題】29甲乃A地所有人。A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億元。甲將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對乙所負1億元借款債務,借款期間一年。甲與乙並約定:甲若屆期後一年內,未全部清償1億元借款債務,則由乙取得A地所有

【評論內容】甲乃A地所有人。A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億元。甲將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對乙所 負1億元借款債務,借款期間一年。甲與乙並約定:甲若屆期後一年內,未全部清償1億元借款債務, 則由乙取得A地所有權。→甲乙間成立§873-1流抵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於甲乙已登記,故得對抗第三人。但實務認為,此時流抵權人只是取得登記移轉所有權之請求權,仍須待登記後方成為所有權人甲其後出賣A地,並移轉A地所有權登記於丙。→§867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評論主題】27甲為A地所有人,A地係空地,為擔保借款而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於抵押權人乙聲請法院拍賣A地時,因A地上有B屋存在而致拍賣價格低落。下列有關抵押權存續中發生之情事,何者乙不得聲請就該B屋併付拍賣?(

【評論內容】依題示情形,設定抵押權的當下,A地只是空地,所以基本上各選項中的B屋皆為設定抵押權後才蓋的(B)§877II。尤其要注意是因為法院已除去使用權利(C)此時B屋非A所建、亦非用益人之建物,無877之適用,不得併付拍賣(A)(D)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抗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按民法第 877 條係為保護抵押權人之利益,及社會之經濟而設之規定,故於土地抵押後,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雖非土地所有人所建,但於抵押權實行時,該建築物若與抵押之土地已歸一人所有,則為貫澈上開立法目的,宜解為有該條之適用,得於必要時,將土地抵押後,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與該土地併付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