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下列何者不屬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
(A)典權人因出典人回贖之除斥期間屆滿,而取得典物所有權
(B)自己出資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
(C)債權受讓人於受讓債權時,隨同取得擔保該債權之普通抵押權
(D)買受人取得法院命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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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味教徒】評論

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A)民法第911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B)出資建築人,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3106640號函:「自已出資興建建築物,於房屋建造足以避風雨而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時,即原始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C)民法867(D)該確定判決並不當然生勝訴一方取得所有權之效果,仍須登記始為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