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味教徒】評論
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A)民法第911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B)出資建築人,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3106640號函:「自已出資興建建築物,於房屋建造足以避風雨而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時,即原始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C)民法867(D)該確定判決並不當然生勝訴一方取得所有權之效果,仍須登記始為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