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關於爭點整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準備程序要否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可由合議庭裁量定之
(B)在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不可在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進行爭點整理
(C)兩造當事人在起訴以前或訴訟外亦得成立簡化爭點之協議
(D)受訴法院須先使兩造交換準備書狀,始得開始整理爭點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5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270 條 (準備程序)I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II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III 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IV 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270 條 (準備程序)I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II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III 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IV 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