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7丁在某銀行之帳戶內有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存款,於其死亡後,繼承人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並主張乙帳戶內有300萬元存款亦屬丁所有,應併列入遺產分割範圍,由繼承人甲、乙及丙繼承等語(下稱本案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如何分割遺產,雖法院裁判時不受甲主張之分割方法所拘束,乙或丙仍得提出遺產分割方案供法院斟酌
(B)在兩造就「乙帳戶內300萬元存款為遺產」之事實有爭執時,甲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C)乙、丙對甲之繼承權有爭執時,法院應曉諭原告或被告得併就繼承權存否請求裁判
(D)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將本案請求移付調解,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亦不得合意聲請法院就本案請求為裁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420-1 條 (移付調解)I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II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III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IV 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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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420-1 條 (移付調解)I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II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III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IV 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