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3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稱:某日,甲向乙購買A地,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已付其中400萬元,乙卻拒不辦理過戶,為此起訴等語。對此,乙請求判決駁回甲之訴,抗辯稱:乙雖有出賣A地之事,但甲尚未付清積欠之價金100萬元云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本訴訟,受訴法院在認為兩造之主張均屬可採時,應在判決主文寫明:乙應於甲給付其100萬元之同時,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等旨,而不得判決甲之請求為全部無理由
(B)在受訴法院採用上述(A)選項所示判決主文為判決並經確定時,乙得據此判決為執行名義對甲強制執行
(C)在本訴訟中,乙就其對甲之100萬元價金債權,如不知其得提起反訴時,受訴法院應加以闡明
(D)在訴訟中,乙抗辯系爭買賣契約已經解除,就甲所積欠之價金,得併為訴之聲明:如法院認為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為有理由時,甲應給付乙1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四B 鄭亦容 063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B)本題A選項之主文即為對待給付判決之意,乙不得據此判決為執行名義對甲強制執行強執法4III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用戶】四B 鄭亦容 063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B)本題A選項之主文即為對待給付判決之意,乙不得據此判決為執行名義對甲強制執行強執法4III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