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3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何者作為上訴理由,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A)判決斟酌A書證之事實認定,違背證據法則
(B)判決理由先認上訴人占有B地是基於租賃關係為有權占有,復謂被上訴人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上訴人返還B地有理由,前後矛盾
(C)參與辯論之法官為甲、乙、丙,參與判決之法官為甲、乙、丁
(D)上訴人係未成年人,在未經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下,第二審法院逕為本案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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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467 條 (不得上訴之規定-非以原判決違法為理由)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468 條 (違背法令之意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第469 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C)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D)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B)第469-1 條 (上訴許可制)I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II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467 條 (不得上訴之規定-非以原判決違法為理由)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468 條 (違背法令之意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第469 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C)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D)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B)第469-1 條 (上訴許可制)I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II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