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下列關於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承攬人、受任人原則上均應自己完成工作或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B)承攬契約,於工作未完成前,僅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C)承攬契約及委任契約均因定作人或委任人破產而消滅
(D)承攬契約必為有償之契約,委任契約必為無償之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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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利維毯毯~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95號民事判決「委任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參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承攬則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參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參酌同法第五百三十七條委任契約原則應由受任人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第五百三十九條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第五百四十九條委任契約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第五百五十條委任關係因一方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之規定,以及同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瑕疵,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五百零九條關於定作人之指示、第五百一十一條僅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委任契約著重雙方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受任人處理事務有其專屬性、獨立性,承攬契約則側重工作之完成,工作之進行不具專屬性,有具體明確之內容、結果足供審查是否完成、有無瑕疵,且應依定作人之指示進行。」何者正確?(A) 承攬人、受任人原則上均應自己完成工作或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第539條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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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95號民事判決「委任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參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承攬則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參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參酌同法第五百三十七條委任契約原則應由受任人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第五百三十九條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第五百四十九條委任契約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第五百五十條委任關係因一方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之規定,以及同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瑕疵,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五百零九條關於定作人之指示、第五百一十一條僅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委任契約著重雙方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受任人處理事務有其專屬性、獨立性,承攬契約則側重工作之完成,工作之進行不具專屬性,有具體明確之內容、結果足供審查是否完成、有無瑕疵,且應依定作人之指示進行。」何者正確?(A) 承攬人、受任人原則上均應自己完成工作或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第539條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